田某生前与金某签订借款合同,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法向田某转款100万元。之后田某遭遇车祸过世。欠款到期后,金某联系田某的老婆徐某还款未果,故将徐某、田小某、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偿还金某欠款100万元及利息,田小某、马某在继承田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金某提交与田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转账凭证等证据可证明其借贷关系存在,且田某所借款项用于的公司系其与徐某一同经营的公司,而田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在田某过世后,徐某接管了公司有关工程,故该笔借款可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情形有3、
第一,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的;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用于一同生活、一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时,所负债务是不是是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暂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一般由法院依据借款数额结合平时生活经验进行判断。若认定为家庭平时生活必需则为夫妻一同债务,反之,则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建议自然人债务做到共债共签,即债权人向自然人借贷时应同时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