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4年,刘某装修房子并入住。装修时,刘某改变房子原户型,将客厅的公卫拆除,拓宽客厅面积,又将厨房改为公卫,致使公卫正对楼下厨房。
2016年,李某购买刘某楼下的房子,装修后于2019年入住。装修中,李某发现有一根管道从楼上的401房穿透楼板、进入其厨房顶部地区,并一路拐入其主卫厕所后接入厕所主管完成排水。入住后,李某在厨房做饭时常常听见该管道的排水声音,内心十分膈应。李某于是将楼上邻居起诉至法院,需要邻居将改为公卫的厨房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觉得,厨房和厕所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肯定的特殊需要。《住宅设计规范》5.4.4明确规定了:“厕所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城乡建设部在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时明确规定该条为强制标准,需要严格实行。
依据上述规定,刘某不应将厕所设置在下层厨房的上方。刘某将厨房改导致公共厕所,不只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需要,亦有违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导致心理不适,对其居住生活亦会导致不好的影响,刘某应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它房子中由厨房改造的厕所恢复原状。